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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本產銷調查依行政院主計總處108年11月22日主普管字第1080401280號函核定之「砂土石產銷存動態調查實施計畫」辦理。

資料欄位說明:

欄位名稱 說明
砂石原料 可供砂石碎解洗選場進行碎解、洗選加工以製成砂石成品之混合土、砂、礫或石等天然資源之自然材料。
砂石成品 砂石原料經加工產出之砂、碎石、級配或其他使用形式之各類砂石製品。
生產量 經砂石碎解洗選場進行碎解、洗選等加工作業後之砂石成品生產數量。
銷售量 經砂石碎解洗選場碎解、洗選等加工作業後之砂石成品銷售數量。
供應量 針對指定範圍內,由包括砂石碎解洗選場已加工、國外進口及礦區批註土石與上月庫存量等源頭供應之砂石成品數量合計。
需求量 針對指定範圍內,由範圍內自產自銷(包括本月生產及庫存增減)、範圍外地區跨區及國外進口等管道銷售至範圍內之砂石成品數量合計。
銷售價格 在指定範圍及時間區段內,經由市場交易機制形成之商品平均成交價格。
進口砂石 國外進口之天然砂(CCC Code 2505.90.00.90-8)、碎石(CCC Code 2517.10.90.00-1)及碎石砂(CCC Code 2517.49.00.00-5)等3項可供砂石碎解洗選場、水泥製品加工廠、瀝青拌合廠及預拌混凝土廠等使用之砂石製品。
河川砂石 經濟部水利署及地方政府等水利主管單位辦理河川疏濬、水庫輸砂及放淤、野溪清疏等產出之砂石原料。
營建剩餘土石方 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及其他民間工程所產生之剩餘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等,經暫屯、堆置可供回收、分類、加工、轉運、處理、再生利用之砂石原料;本項統計以土質代碼B1、B2-1、B2-2及B2-3等營建剩餘土石方申報項目為標的。
土石採取 土石採取區產出之砂石原料。
礦區礦石及批註土石 礦區內礦床共生之土石,可做砂石原料者;本項統計以礦業權者依法申報之礦業簿所載其礦區礦石及批註土石經加工後,可做營建骨材之成品產銷數量。
海域砂石 指賦存於海濱及海濱以外海域之土石(要為海岸沙灘、沙丘、沙洲、河口砂及海底砂石),需經洗選、曝曬等程序淡化氯離子含量後才可使用。
北部地區 基隆市、宜蘭縣、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及新竹縣市。
中部地區 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及雲林縣。
南部地區 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及澎湖縣。
東部地區 花蓮縣及臺東縣。
金馬地區 金門縣及連江縣。
區內自銷 北、中、南、東、金馬等各區內砂石成品銷售數量。
銷往區外 本區砂石成品銷售至跨區數量。
場交價 碎解洗選場之砂石成品交易價格。
東砂海運 東區砂石以海運至金馬地區。
東砂北運 東區砂石銷售至北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