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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資源專業研究

在現今環保意識高漲,全球資源日益匱乏之趨勢下,不管是在工業或民生等用途所產生的廢物物質,如何促進資源化推動,使其轉換為可用性的再生材料,以減少隨意掩埋或非法處理,避免造成環境的二次危害與處理成本的耗費。
援此,為達到「零廢棄全回收,資源循環社會」的環境政策推動,期透過將廢棄物轉換為包括能源與資材的方式,減少了天然資材的耗費,進而提升形成為社會資源永續經營的經濟模式。

然而,國內廢棄物每年的固定產出,性質與適用用途皆亦不同,因此廢棄物資源化的推動,除使用用途的適切規劃外,為避免產生同質性的廢棄物設定相同用途的排擠情況,應以整體廢棄物資源化推動為出發點,透過價量與性質特性等面向評估,分配各項廢棄物主要推廣的用途。


對此,因應廢棄物每年皆的產出,勢必規劃出適切的去化用途,將去化流向透明化,並配合政府政策達成推動共識,以開拓途徑。
整體資源化推動策略首先應朝多元化再利用方向思考,透過土木工程材料需求量大及多元應用的特性,並根據可行的工程再利用方式,探詢再生材料需求總量遠大於廢棄物產量的再利用方式,以達穩定去化之目的。
而對於工程品質的確保,廢棄物之使用應透過嚴謹的管理制度,採源頭管理及抽驗的方式確認材料供應商之供料能力,而工程施工方面則維持既有工程品管制度執行。


廢棄物再利用可透過兩種途徑:分別為事業廢棄物以及再生資源再利用
事業廢棄物的再利用,以環保署公告的「廢棄物清理法」為主要原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此訂定廢棄物再利用相關規定,如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一般廢棄物-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生資源再利用則是以環保署公告的「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為主要原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此原則訂定再生資源再利用相關規定,如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經濟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以及經濟部公告再生資源種類。以下針對相關環保法規簡要說明。


(一)事業廢棄物:

環保署發布「廢棄物清理法」以推動事業廢棄物的再利用。
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中說明授權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依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將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分成三種方式,分別為自行再利用、公告在利用以及許可再利用。
以下將說明三種廢棄物再利用的相關說明。

  • 自行再利用:屬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公告之事業,於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於廠(場)內自行再利用;其非屬公告之事業者,得自行於廠(場)內再利用。
  • 公告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之性質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者,其種類及管理方式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該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
  • 許可再利用:非屬前項公告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者,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始得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
  • 營建類事業廢棄物:內政部營建署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出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及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目前最新版本為102年6月17日修定公告。
    內政部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中包含了七大類別,分別是廢木材(板、屑)、廢玻璃屑、廢鐵、廢單一金屬料(銅、鋅、鋁、錫)、廢塑膠、廢橡膠、營建混合物,每類別皆有其管理方式與規則,針對其事業廢棄物來源、再利用用途、再利用機構具備資格、場內設施及再利用用途產品規範皆有明確規定。
    經查可再利用於砂石原料者為廢玻璃屑及營建混合物,其用途相規規定如下表。
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用途
編號 類別 再利用用途
廢玻璃屑 玻璃原料、陶瓷磚製品原料、混凝土添加料之原料、瀝青混凝土添加料
營建混合物 營建工程材料、工程填地及道路工程級配料、工程填地材料、骨材及建材原料、混凝土添加材料、磚瓦原料等,以及因分類作業所附帶產生之金屬屑、玻璃碎片、塑膠類、木屑等,依本公告之管理方式辦理。
  • 經濟部管轄類事業廢棄物: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訂定,並訂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的種類以及其管理方式,內容包含事業廢棄物來源、再利用用途、再利用機構資格、運作管理等,目前最新版本為105年6月20日修定公告,公告可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共58項,其中再利用用途可作為砂石原料來源包含煤灰、廢玻璃、廢陶磁磚瓦、廢鑄砂、石材廢料(板、塊)、石材礦泥、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感應電弧爐(石)、化鐵爐爐碴(石)、旋轉窯爐碴(石)、廢水泥電桿、廢噴砂共12類,其用途相關規定如下表。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用途
編號 類別 再利用用途
煤灰 (一)飛灰:高爐爐石粉原料、水泥原料、水泥製品(限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溝蓋、紐澤西護欄)原料、混凝土攙和物、陶瓷磚瓦原料、顆粒保溫材原料、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混凝土粒料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原料或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
(二)底灰:水泥原料、混凝土粒料、混凝土粒料原料、陶瓷磚瓦原料、顆粒保溫材原料、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原料、級配配料或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
(三)底灰含飛灰適用底灰之再利用用途。
廢玻璃 玻璃原料、陶瓷土粉原料、陶瓷磚製品原料、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混凝土粒料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原料、預拌混凝土原料、瀝青混凝土原料、玻璃纖維板原料(限玻璃纖維)、水泥原料或水泥製品(限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溝蓋、紐澤西護欄)原料。
廢陶磁磚瓦 陶、瓷、磚、瓦之原料或粉碎料、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混凝土粒料、混凝土粒料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水泥製品(限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溝蓋、紐澤西護欄)原料或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
十一 廢鑄砂 鑄砂原料、水泥原料、水泥製品(限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溝蓋、紐澤西護欄)原料、磚瓦原料、耐火材料、混凝土粒料、混凝土粒料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道路工程粒料原料或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
十二 石材廢料(板、塊) 再製石材(板、磚或塊)原料、預拌混凝土原料、水泥原料、水泥製品(限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溝蓋、紐澤西護欄)原料、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混凝土粒料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原料、化學品原料、建築材料原料、道路工程粒料原料、石灰石原料(限大理石邊料)、肥料原料(限蛇紋石邊料)或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
十三 石材礦泥 水泥原料、水泥製品(限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溝蓋、紐澤西護欄)原料、化學品原料、廢水或廢氣吸附原料、海堤固化養灘工程基材原料、輕質粒料原料、肥料原料(限大理石礦泥或蛇紋石礦泥)或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
十四 電弧爐煉鋼爐碴(石) (一)氧化碴(石):水泥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原料、瀝青混凝土原料、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用粒料原料、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原料或鋪面工程(道路、人行道、貨櫃場或停車場)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
(二)還原碴(石):水泥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原料、瀝青混凝土原料或鋪面工程(道路、人行道、貨櫃場或停車場)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但不銹鋼製程產生之還原碴(石)用途為水泥原料。
十五 感應電弧爐(石) 水泥原料、水泥製品(限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溝蓋、紐澤西護欄)原料、爐碴(石)粒料原料、混凝土粒料或道路工程粒料原料。
十六 化鐵爐爐碴(石) 水泥原料、水泥製品(限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溝蓋、紐澤西護欄)原料、爐碴(石)粒料原料、混凝土粒料或道路工程粒料原料。
四十四 旋轉窯爐碴(石) 水泥原料、水泥製品(限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溝蓋、紐澤西護欄)原料、混凝土粒料、瀝青混凝土粒料、瀝青混凝土粒料原料、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原料或鋪面工程之基層、底層級配粒料原料。
四十六 廢水泥電桿 混凝土粒料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原料、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人工魚礁原料、軍事偽裝物原料或園藝造景用材料。
五十四 廢噴砂 水泥原料、水泥製品(限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溝蓋、紐澤西護欄)原料、混凝土粒料原料、混凝土粒料或瀝青混凝土粒料原料。
  • 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垃圾經焚化後殘留於爐底之物質稱為焚化底渣,其在經過資源化處理後,可製成再生粒料,以替代天然粒料,作為工程材料使用,且導入土木工程應用具有需求量大且穩定的特性,蔚為各國推動焚化底渣再生粒料的趨勢,已有多篇研究與推廣成功案例。環保署在資源循環策略之推動下,研訂底渣再利用推動計畫,推動「垃圾零廢棄」。於民國92年擬訂「垃圾處理方案之檢討與展望」政策方針,以「源頭減量、資源回收」為主,提倡以綠色生產、綠色消費、源頭減量、資源回收、再使用及再生利用等方式,將資源廢棄物有效循環利用,逐步達成垃圾全回收、零廢棄之目標。另期望以透過輔助方式鼓勵各地方政府共同參與,並於民國91年10月11日,公告「一般廢棄物─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以下簡稱再利用管理方式),訂定底渣再利用之前處理規定、處理設備規定產品檢測等底渣再利用管理制度,作為底渣再利用管理參據。

    前開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於民國91年至民國101年期間共修訂4次,即自91年10月11日公告「垃圾焚化廠焚化底灰再利用規定」,作為底渣再利用管理法源依據;於92年6月12日修正新增檢測超標時處置方式、使用地點及方式之規定;於96年7月26日修正及新增產品分類、加品質標準、使用用途、限制使用地點、網路申報及三級品管制度等;於99年7月5日修正及新增限制使用地點、使用地點預申報;於101年10月17日修正和新增機關自主檢測、加嚴品質標準、使用用途、限制使用地點、處理廠設施(備)規定及流向申報等項目,此次修正後之管理辦法即為我國目前底渣再利用之主要法源。有關焚化底渣再利用用途規定如下表。
焚化底渣再利用用途
再利用類別 再利用用途
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 (一)第一類型及第二類型產品:作為道路級配粒料底層及基層、基地填築及路堤填築、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混凝土添加料、瀝青混凝土添加料、磚品添加料及水泥生料添加料,並不得用於臨時性用途。
(二)第二類型產品用於混凝土添加料,僅限無筋混凝土添加料用途。
(三)第三類型產品:限大量(一萬公噸或五千立方公尺以上)集中使用於基地填築、路堤填築及填海造島(陸),使用前底渣產生地主管機關應提報再利用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二)再生資源再生利用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係為節約自然資源使用,減少廢棄物產生,促進物質回收再利用,減輕環境負荷,建立資源永續利用之社會。針對各再生資源之運作管理,資再法第15條規定如下。

第15條
1.得再使用之再生資源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2.再生資源再使用之清運、貯存方法、設施規範、再使用規範、紀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使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3.得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
4.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清運、貯存方法、設施規範、再生利用規範、紀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再生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5.未經公告為再生資源項目者,事業得檢具再使用、再生利用計畫,分別向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為再生資源項目。
6.前項再使用、再生利用計畫書格式及內容,分別由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營建類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內政部營建署依據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中的第三章運作管理之第十五條第四項定訂出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法,並依此公告了「營建事業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98年5月27日版),該公告項目僅有「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一項,來源為事業產生之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再生利用業者資格為再生瀝青混凝土廠且具有臺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資格。運作管理明定刨除料作為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之拌合比例,不得超過40%,而再生瀝青混凝土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工程施工規範之相關使用規定。其用途為瀝青混凝土原料或工程填方材料。
  • 經濟部所轄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經濟部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經濟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此所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分成「經經濟部公告為再生資源項目者」及「向經濟部申請核准為再生資源項目者」,查「經濟部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目前通過經濟部審查為再生資源項目僅有兩種,分別為水淬高爐石(碴)以及鈦鐵礦氯化爐碴,其中水淬高爐石(碴)是來自於鋼鐵基本工業在煉鐵高爐製程產生之水淬高爐石(碴),鈦鐵礦氯化爐碴是來自化學材料製造業生產二氧化鈦於鈦鐵礦氯化製程所產生之爐碴。其與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最大差異,在於再生資源可免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再生資源之產出、貯存、清運、再使用、再生利用、輸入或輸出情形之申報事項。其用途相關規定如下表。
事業再生資源用途
編號 類別 再利用用途
水淬高爐石(碴) 高爐爐石粉原料、高爐水泥原料、普通水泥原料、水泥製品原料、混凝土膠結性材料、陶瓷原料、肥料原料、工程填地材料。
鈦鐵礦氯化爐碴 道路工程粒料、工程填地材料、無筋混凝土粒料、CLSM材料、地質改良材料。

彙整廢清法及資再法所公告可資源再利用之項目及法源依據如圖6.7,另外還有一類是鋼鐵廠的副產物但卻未公告為事業廢棄物,例如一貫性煉鋼廠的轉爐石,因數量龐大,意將納入替代資源依並評估探討。

替代資源適用法令關係示意圖

替代資源適用法令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