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經濟部九十年九月六日經(九○)工字第○九○○四六一九四○○號公告。
二、區域計畫法。
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四、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
五、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六、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農企字第0九一00一00二一號函。
貳、目標
為因應台灣地區經濟建設每年約六千四百萬立方公尺砂石需求供應,及經建發展穩定持續成長,避免影響國家各項重大公共建設發生砂石供需失衡,造成停工待料,除增加工程施工成本外,影響公共工程完工時程,進而影響國家整體經濟發展遲緩,勞工失業等社會問題之衝擊。
參、任務編組
一、主辦單位:經濟部、縣(市)政府。
二、協辦單位:內政部、行政院農委會、行政院環保署。
肆、執行期間
本方案執行期間自發布施行日起二年。
伍、輔導對象
場地坐落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非屬已辦竣農地重劃之農業用地。
前開達到「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具公告工廠規模之砂石碎解洗選場,經輔導土地變更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並經改善後可符合環保、建管、農業法令規定者,輔導其補辦取得工廠登記。
陸、輔導策略
一、建立資料:
本方案經發布後,由經濟部及縣(市)政府蒐集轄區特定農業區且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壹、總編第十三點規定或內政部九十一年二月五日台內中地字第0九一00八三七三0號函釋有關違規開發案件之處理原則辦理之既有砂石碎解洗選場資料建檔列管(調查項目包括:1.設場時間、2.地段地號、3.面積、4.使用地類別、5.有無已辦竣農地重劃)。
二、輔導要件:
符合輔導補辦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及工廠登記作業審查要件如下:
(一)八十八年二月二十日前已設置砂石碎解洗選場,且目前仍在原址繼續經營者。
(二)經縣(市)政府依「區域計畫法」課與其所負法律責任者。
(三)場地坐落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非屬已辦竣農地重劃之農業用地。
(四)場地坐落不得位於相關法規劃定需特別保護或禁止、限制建築之管制區(如附件一)。
(五)經輔導改善後可符合環保、建管、農業法令規定。
柒、處理程序
一、場地坐落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非屬已辦竣農地重劃之農業用地,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日已設置砂石碎解洗選場業者向縣(市)政府申請。
二、符合輔導要件補辦土地使用變更程序之業者,其申辦流程,依申請面積區分如下:
1、面積二公頃以下:依「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規定,檢具計畫書、圖文件,送縣(市)政府審查,並由縣(市)政府對其土地違規使用部分,依「區域計畫法」課其所應負之法律責任後,將申請案轉送經濟部礦務局,再由經濟部礦務局會同相關單位進行複審,經同意後,由申請人向縣(市)政府辦理土地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其申請變更編定審查作業程序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辦理。
有關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審查表詳如附件二。
2、面積二公頃以上:申請人應先依「區域計畫法」規定,檢具計畫書、圖文件送縣(市)政府,並由縣(市)政府對其土地違規使用部分,依「區域計畫法」課其所應負之法律責任後,將申請案提報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或縣市政府非都市土地專責審議小組(十公頃以下)審查,其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審查程序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辦理。
三、應於本方案發布後二年內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提出申請辦理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逾期不予輔導。
四、土地變更編定後,就廠商意願輔導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辦理工廠登記。
五、為落實監督管理機制,輔導補辦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之砂石碎解洗選場應由土石採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督導。
六、本方案權責劃分及預定完成期限如後附一覽表。
捌、輔導成效
縣(市)政府應於每六個月將輔導成效報經濟部備查。
玖、經費來源
本案除中、南部主要砂石生產地區縣(市)違規砂石碎解洗選場案件較多在三十件左右,其他縣(市)(非砂石生產地)違規案均在個位數,所需使用經費不多,且該項業務均與地方產業有關,由縣(市)政府於年度相關預算經費勻支。
特定農業區既存砂石碎解洗選場輔導處理方案權責劃分及預定完成期限一覽表
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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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協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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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完成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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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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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方案之輔導合法化及協調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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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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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方案發布施行日起二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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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頒輔導方案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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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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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方案發布施行日起二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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蒐集既有違章砂石碎解洗選場資料建檔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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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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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方案發布施行日起六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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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審查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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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縣(市)政府
(內政部)
(行政院農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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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方案發布施行日起二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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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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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工廠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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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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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廠商意願輔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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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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