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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事業用水計畫提送標準

2019/1/15

主旨:關於水利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規定:「目的事業興辦或擴充,其用水量在一定規模以上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目的事業興辦或擴充前,得商請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其用水計畫書。」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經濟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經授水字第0990066561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關於水利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規定:「目的事業興辦或擴充,其用水量在一定規模以上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目的事業興辦或擴充前,得商請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其用水計畫書。」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9年9月15日屏府水政0990226216號函。

二、旨揭法條「用水量在一定規模以上者」係指計畫用水量或擴增用水量累計達每日300立方公尺者。

三、另條文所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l節,查事業興辦或擴充不必然與用地變更相關,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事業性質予以個案認定。

經授水字第099006656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