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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用地興辦事業可否循容許使用申辦

2019/1/15

主旨:關於96年間原經貴部核准之○○工業社礦業用地變更興辦事業計畫(基地坐落○○縣○○市○○段○○地號等○筆土地),現擬改由○○公司接辦並申請變更配置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3035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四

 

主旨:關於96年間原經貴部核准之○○工業社礦業用地變更興辦事業計畫(基地坐落○○縣○○市○○段○○地號等○筆土地),現擬改由○○公司接辦並申請變更配置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102年1月9日經授務字第10100157630號函。

二、按依「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第13點規定,經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申請使用地類別變更編定之土地,應依其使用計畫所核准該用地之使用項目使用,除該用地之使用項目重新依法申請變更為他種使用,並經原核准機關同意外,不得依該要點之規定,申請變更作為其他使用項目之使用。而本案土地依案附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註記事項顯示,應係屬依上開管制規則第30條規定申請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者,是其尚無容許使用規定之適用,故案附興辦事業計畫書名稱「…申請礦業用地容許使用…計畫書」,核有未符,先予敘明。

三、另依貴部來函說明二所述,本案係擬申請興辦事業主體及原興辦事業計畫配置之變更,則有關配置變更部分若有涉及增、減原經核准之開發計畫土地涵蓋範圍或增加土地使用強度之情事,應請申請人依上開管制規則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檢還原送興辦事業用地計畫書l冊。

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3035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