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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7條適用疑義

2019/1/15

主旨:關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7條規定適用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1015002479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無

 

主旨:關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7條規定適用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1年6月13日礦局石二字第10100070150號函。

二、查「(第1項)已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計畫編定或變更編定之各種使用地,於該事業計畫廢止者,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通知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第2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接到前項通知後,應即依下列規定辦理,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一、已依核定計畫完成使用者,除依法提出申請變更編定外,應維持其使用地類別。…三、尚未依核定計畫開始開發者,依編定前土地使用性質或變更編定前原使用地類別辦理變更編定。」 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7條所明定,本案據貴局來函略以,○○縣○○鄉○○段○○地號等○筆土地(面積○.○○公頃)原經經濟部89年9月14日函同意○○公司作砂石碎解洗選場等相關附屬設施使用,其用地業已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惟該公司因營運規模調整,申請縮減上開部分礦業用地(同段○○地號等○筆土地,面積○.○○公頃)範圍,並經經濟部審查同意廢止其部分興辦事業計畫,得否依上開條文第2項第1款規定維持其使用地類別,再由另一興辦事業人申請作礦業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使用乙節,查本案原經經濟部核定之興辦事業計畫,嗣經廢止其部分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如該等廢止事業計畫之土地屬尚未依原核定計畫開始開發者,就計畫管制使用精神而言,該等依原核定計畫辦理變更編定之礦業用地已失所附麗,故應依同條文第2項第3款規定,依變更編定前原使用地類別辦理變更編定(與同條文第2項第1款規定之情形有別),始屬正辦。至另一興辦事業人□□公司擬於該等土地續作砂石碎解洗選場及附屬瀝青拌合場使用,因○○公司之部分興辦事業計畫業經廢止,爰應另提新興辦事業計畫報經經濟部(或貴局)核准後,再據以辦理變更編定事宜。

三、(略)

內授中辦地字第101500247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