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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農業區不得作為砂石碎解洗選場使用

2019/1/15

主旨:有關貴部函就○○公司申請○○縣○○鎮○○段○○地號等○筆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面積○.○○公頃)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農企字第102071968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有關貴部函就○○公司申請○○縣○○鎮○○段○○地號等○筆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面積○.○○公頃)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102年6月19日經授務字第10220109660號函。

二、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特定農業區係指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向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本會於93年修正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考量具碎解洗選性質之處理場所設置於上開分區,對農業生產環境影響較大,故於第7點第10款納入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及土方銀行之項目時,同時對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就其定義改採正面表列方式明定其使用功能,爰將「碎解洗選用途使用」文字刪除,以茲明確。綜上,本案事業計畫範圍土地既屬特定農業區非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業用地,依同點該款但書規定申辦者,其事業內容不得作為土石碎解洗選使用。本案係依何款規定辦理,請予敘明,俾利據以續辨。

三、檢還來函所附興辦事業計畫書、圖等資料。

農企字第102071968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