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貴公司函詢有關取得場區250公尺內住家之住戶同意書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經濟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發文字號:經授務字第1022011236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貴公司函詢有關取得場區250公尺內住家之住戶同意書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礦務局案陳貴公司102年8月1日未列字號函辦理。
二、貴公司所屬○○市○○區○○段○○地號等○筆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前經本部101年10月4日經授務字第10100120710號函同意在案,惟據其他民眾質疑於場區範圍250公尺內有住家,原核准之效力容有疑義,先予敘明。
三、查法務部102年1月9日法律字第l0103109530號函釋,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如與事實真象不符合者,即有認定事實錯誤之情形,則該行政處分之合法要件即有欠缺,而構成得撤銷之原因;又依本部訂頒「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規定,其興辦計畫土地直線距離250公尺內住家之住戶同意書為申請必備書件,爰貴公司申請變更編定用地倘經查明於上開距離範圍內有住家情事,則非屬程序瑕疵,原核定之興辦事業計畫及變更編定同意函應予撤銷。
四、副本抄送○○政府,請查明該公司興辦計畫有無上開情事後報部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