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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位於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應辦事項

2019/1/15

主旨:有關○○○○公司申請○○市○○區○○段○○地號及○○段○○地號等○筆土地由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變更編定為同區礦業用地作為沙石堆置場等相關設施使用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237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有關○○○○公司申請○○市○○區○○段○○地號及○○段○○地號等○筆土地由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變更編定為同區礦業用地作為沙石堆置場等相關設施使用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104年3月30日經授務字第10420105650號函。

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7條附表三規定,一般農業區土地得申請變更編定為同區礦業用地,但變更編定之土地除符合上開規則第30條之1及第30條之2規定者,仍不得位於區域計畫法規定之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如土地位屬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或原住民保留地者,仍應符合同規則第30條之3或第30條之4規定,始得有條件開發。是本案如經審查符合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規定,經徵得變更前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農業單位)及有關機關同意,並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3點規定完成禁、限建地區查詢作業後,於核准其興辦事業計畫時,務請依上開執行要點第3點第3項後段規定,於核准文件內敘明已完成附錄一之二所列查詢項目之查核,尚無各該項目法令規定之禁、限建及不得設置或興辦情事。倘前開禁、限建查詢結果,附有附帶條件或提醒興辦事業人注意事項者,亦請明列於核准文件內,俾資明確。

三、檢還興辦事業計畫書全份。

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237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