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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事業計畫效力存續疑義

2019/1/15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已達分區變更規模之興辦事業,倘原獲准之開發許可因故失其效力,變更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原就其興辦事業計畫所為核定仍否有效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經濟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經授務字第1022011496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已達分區變更規模之興辦事業,倘原獲准之開發許可因故失其效力,變更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原就其興辦事業計畫所為核定仍否有效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礦務局案陳貴公司102年10月15日○○字第01020101500號函辦理。

二、經查貴公司所屬○○縣○○鄉○○段○○地號等○筆非都市土地,面積○.○○公頃(已達分區變更規模),申請變更為特定專用區礦業用地案,前經本部依據「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規定程序審查其所造興辦事業計畫書圖件完竣,並於91年6月7日以經授務字第09120110570號函核定興辦事業計畫,復經○○政府於93年11月23日府工城字第0930127460號函許可開發在案。

三、旨案興辦事業計畫效力存續疑義,依據內政部102年11月1日內授營綜字第1020336159號函略以:「…興辦事業計畫之核准各有其法令依據,並與開發許可為不同之行政處分,其得否因開發許可廢止而影響興辦事業核定效力之存續,應視各興辦事業計畫之目的事業主管法令規定而定。」;另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爰如行政處分未經有權機關予以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其所稱其他事由包括:因解除條件成就等法律上重要事實之發生、因享受權利或負擔義務之主體不存在、或因新的法律行為致行政處分效力消失等,併予敘明。

四、本部依102年7月12日修正前「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規定,於91年6月間核定貴公司之興辦事業計畫函復○○政府轉知在案,復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7條規定要義,變更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興辦事業計畫之核定,係屬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要件之一。準此,應先有原核定處分之有效存在,始符合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申請要件規定,而有取得開發許可之可能,似難謂前者之效力僅因後者之失效而受直接之影響。

五、綜上,本部核准函尚無附記核定處分應予廢止之附款,且無應予撤銷、廢止或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所稱其他失效之事由者,倘貴公司原獲准之開發許可因故失其效力,本部核定之興辦事業計畫其效力仍繼續存在。

經授務字第1022011496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