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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之新舊法令適用疑義

2019/1/15

主旨:有關○○公司申請○○縣○○鄉○○段○○地號○○筆土地,面積○○公頃,由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變更編定為同區礦業用地作為砂石碎解洗選場使用,滋生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之新舊法令疑義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   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104003067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有關○○公司申請○○縣○○鄉○○段○○地號○○筆土地,面積○○公頃,由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變更編定為同區礦業用地作為砂石碎解洗選場使用,滋生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之新舊法令疑義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年○○月○○日○○字第○○○號函。

二、有關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4點附錄一(二)(現已修正為第3點附錄一之二)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之有關機關表列之查詢內容,係於興辦事業計畫審核階段應審查事項,如申請人檢具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申請變更編定,嗣後該禁、限建查詢內容另有修正,因興辦事業計畫處理程序已終結,得免依新修正之禁、限建查詢事項辦理(本部95年10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51858號函參照)詢內容關疑義一04。又上開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3點附錄一之二規定之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之有關機關(單位)意見部分,係依據本部103年12月16日修正之「非都市土地審議作業規範」第5點附件一之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及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之查詢項目而修正。依上開審議作業規範第9點規定,申請開發之基地不得位於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有關該點限制規定意旨,因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所稱之「新法廢止或禁止聲請事項」,爰此,倘屬上開規定修正後之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且於修正前受理之申請案,即屬「新法禁止事項」之情形,而應依修正後規範辦理(本部101年6月25日台內營字第1010805495號函說明二第(二)點及本部101年5月3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033504號函參照,如附件)。故本案興辦事業計畫處理程序如尚未終結,仍請參依上開相關函釋規定辦理。

三、檢還所送使用計劃變更書全份 理韓飾1858。

內授中辦地字第104003067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