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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事業辦理環評事項之審查機關層級認定

2019/1/15

主旨:○○公司於貴轄○○鎮○○段○○地號(部分)等○筆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所提環境影響說明書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辦理。

經濟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經授務字第1020011189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五

 

主旨:○○公司於貴轄○○鎮○○段○○地號(部分)等○筆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所提環境影響說明書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10月4日環署綜字第1020084186號函(副本分行貴府諒達)辦理併復貴府102年9月18日府工資字第1020183562號函。

二、有關旨案環境影響說明書之審查,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前開函,應行考量之原則如下,先予敘明:

(一)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次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2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或審議開發行為之層級定之。必要時,上級主管機關得委託下級主管機關辦理。」。

(二)行政院於102年7月10日研商悠活渡假村案,其結論(二)針對環評法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案認定部分:未來環保署將以「開發行為所由成立之專業法規」做為認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依據。

(三)所由成立之專業法規之定義係指砂石碎解洗選場登記核可、發照及營業管理之法規,例如…審查認定其符合規定後核給許可(登記證);營運期間檢查發現不符合上述規定時,除得處以罰鍰外,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許可;無許可而營業者,其相關法規亦訂有罰則。

三、查礦業用地興辦事業之申設,雖需經本部審核同意其用地變更編定,惟本案申設之砂石碎解洗選場其營運性質係屬外購土石料源加工處理並無涉及土石採取之砂石碎解加工業,核屬工業相關法規管理適用之對象,為達其營業目的,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工廠登記後始為合宜,且後續營業行為亦受該法罰則規範,爰參照環保署前揭「所由成立之專業法規」定義,就砂石碎解洗選場興辦事業之設立,宜以工廠管理輔導法為准據。

四、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4條規定,辦理工廠設立許可、登記及其撤銷、廢止,係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權責,有關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之主管機關審理層級,請參酌前揭闡釋,逕依權責認定辦理。

五、檢還○○公司環境影響說明書2份。

經授務字第1020011189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