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同一筆土地地號上有二件(含)以上之興辦事業計畫辨理,是否妥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經濟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經授務字第1010068733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正本如說明四
主旨:有關同一筆土地地號上有二件(含)以上之興辦事業計畫辨理,是否妥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
一、復貴府l01年10月15日府水石字第1010296941號函暨101年10月1日府水石字第1010280598號函。
二、依貴府來函意旨,嗣經洽內政部函復略以,該案土地既已作為高爾夫球場聯外道路興辦事業計畫使用,未來該計畫核准後,應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倘再作為土石採取案之興辦事業計畫用地,而核准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二者因非屬同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主管之興辦事業計畫,故前者興辦事業計畫需經廢止後,始得另提出後者之興辦事業計畫,尚不宜將同一筆土地同時提供二種興辦事業計畫用途使用。至於倘不同興辦事業計畫申 請使用土地範圍未重疊,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就作為高爾夫球場聯外道路興辦事業計畫使用部分,依法申請分割,則該聯絡道路用地以外之另筆土地,自得申請作為其他興辦事業計畫用途用地。
三 、另申請土石採取許可案件應否受理,是以申請人應檢具之書件是否齊全為斷,查土石採取法第10條第1項業已規定甚明,爰該土石採取案之申請應否受理,請逕依上開規定,本於權責核處。倘受理申請,即應依同法第13、14條規定之審核程序辦理 。
四、檢附內政部101年10月2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040649號函暨101年10月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04319號函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