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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管制區及嚴重地層下陷區得否申請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

2019/1/15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有關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申請變更為礦業用地案,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4點第1項附錄一(二)所列查詢項目,查詢結果申請土地位於「地下水管制區內」及「位於經濟部已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是否符合申請變更為礦業用地規定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經濟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發文字號:經授水字第1010072435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有關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申請變更為礦業用地案,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4點第1項附錄一(二)所列查詢項目,查詢結果申請土地位於「地下水管制區內」及「位於經濟部已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是否符合申請變更為礦業用地規定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1年12月19日府水石1010372022號函。

二、水利署業務職掌為地下水管制區及嚴重地層下陷區範圍之劃設機關,且於該區內水利署所轄權責為地下水保育及水資源開發使用等管制事項,對於位於前述土地之興辦開發,並無其餘相關禁止或限制規範,合先敘明。

三、有關本案基地開發應注意事項,僅提供內政部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第44-6條規定供參:

(一)申請開發基地位於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開發行為所需水源應不得抽取地下水,並應以低耗水使用為原則。

(二)前項申請開發計畫應依所在區域近五年內地面之年平均下陷量,評估該區成未來可能之下陷總量,並據此提出防洪、排水及禦潮等相關措施,以防止基地之地盤沉陷、海水入侵或洪水溢淹等情形。

四、本案所涉用地變更或後續土地開發等相關規定,尚非水利署權責範疇,仍請洽詢土地管理、土地開發等相關單位及本部礦務局為宜。

經授水字第1010072435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