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公司申請10年委託經營○○縣○○鄉○○段○○地號○筆國有礦業用地,作為土石碎解洗選場等設施使用,其該核准事業是否仍然存續有效ㄧ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經濟部 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經授務字第1040057812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公司申請10年委託經營○○縣○○鄉○○段○○地號○筆國有礦業用地,作為土石碎解洗選場等設施使用,其該核准事業是否仍然存續有效ㄧ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104年4月23日○○字第10413002490號函。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略以:「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爰如行政處分未經有權機關予以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其所稱其他事由包括:因解除條件成就等法律上重要事實之發生、因享受權利或負擔義務之主體不存在、或因新的法律行為致行政處分效力消失等,先予敘明。
三、查旨揭公司原興辦事業計畫及所請用地變更編定事宜前經本部於○○年○○月○○日以○○字第○○號同意在案,該函尚無附記核定處分應予廢止之附款事項,倘該公司亦無應予撤銷、廢止或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所稱其他失效之事由,則本部原核定之興辦事業計畫其效力仍繼續存在。
四、副本抄送○○政府,請本於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場,依上開原則查明逕復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事處並副知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