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關於○○社申請○○市○○段○○地號等○筆○○區○○用地變更編定為同區礦業用地,因既有道路將其分隔為兩基地,可否視為同案一併辦理變更編定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 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037183號
速別: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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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主旨:關於○○社申請○○市○○段○○地號等○筆○○區○○用地變更編定為同區礦業用地,因既有道路將其分隔為兩基地,可否視為同案一併辦理變更編定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地政司案陳貴局103年8月21日礦局石二字第10300106980號函辦理。
二、按使用地變更編定係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或核准)其興辦事業計畫為前提,是本案倘經貴局基於整體規劃將其視為同一興辦事業計畫,在不影響行車安全前提下,建請本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依「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既存山坡地砂石碎解洗選場申請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免受山坡地開發面積不得少於10公頃限制審查原則」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