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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開發單位屬同一開發行為時應合併申辦

2019/1/15

主旨:關於○○公司申請○○市○○區○○段○○地號等○筆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面積○.○○公頃,變更編定為同區礦業用地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07月03日

發文字號:內援中辦地字第102603502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關於○○公司申請○○市○○區○○段○○地號等○筆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面積○.○○公頃,變更編定為同區礦業用地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2年6月27日經授務字第10200069680號函。

二、查本部95年5月8日內授中辨地字第0950725713號函說明二釋示略以:「…參照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84次會議臨時提案第2案決議,本案雖係二不同公司、不同負責人所提出之申請案,如屬同一興辦事業計畫,仍應累積計算變更編定面積,並以累積計算後面積決定應否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至是否屬同一興辦事業計畫,因涉個案事實認定,建議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二興辦事業計畫內容關聯性(如:營運管理計畫是否相關及土地使用計畫、必要性服務設施或設備是否具整體規劃之關係等)予以認定之」,而本案經審視所附興辦事業計畫書之附圖l及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顯示與旨揭土地相此鄰之○○段○○地號等○筆土地係於98年間經核准變更為礦業用地,其用途與本案同為作砂石碎解洗選場等相關設施使用,則該等土地是否應予合併計算變更編定面積而有累積面積達2公頃以上,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之情事?請貴部本於權責依本部上開函釋先予釐明審認。

三、檢還原送興辦事業計畫書l冊,另附本部上開函影本l份供參。

內援中辦地字第10260350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