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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案件於申請審查階段申請人可否更改

2019/1/15

主旨:有關依據「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案件,於申請審查階段申請人可否更改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經濟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經授務字第105007296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依據「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案件,於申請審查階段申請人可否更改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礦務局案陳貴府經濟發展局105年10月25日○○字第○○○○號函辦理。

二、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或法律地位是否可由他人承繼,應視相關法規內容而定,法律未特別規定者,則應視該權利義務或法律地位是否具有高度屬人性(一身專屬性)而定。其具有具一身專屬性者,不得移轉;不具一身專屬性者,性質上雖可移轉,惟仍須有繼受之「要件事實」(例如:繼承),亦即發生繼受之法律原因,始得移轉。另要件事實乃構成法律「效果」(實體法上權利之發生、障礙、消滅等)之法律要件之事實。

三、本案之申請人地位是否係屬不具一身專屬性而性質上可移轉之情形,得於興辦事業計畫審查階段變更申請人,依據內政部105年11月3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51309230號函釋復略以:「倘未涉及該興辦事業計畫性質之變更、範圍之增減等土地使用管制審查事項,請貴部逕依貴管相關法令本於權責核處。」。

四、另內政部上開函說明二後段及說明三函復事項為:

(一)本案原由○○公司提出興辦事業計畫之申請,現更改為□□公司接續辦理,是否應重新徵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變更,應請查明釐清。

(二)查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3點附錄一之二所列查詢項目,係於興辦事業計畫審查階段應審查之事項,如該查詢項目有修正,而其興辦事業計畫處理程序尚未終結時,仍應依本部104年12月30日修正後之前開變更編定執行要點查詢項目辦理,以資適法。

五、綜上,本申請案件如屬性質上得移轉並具有繼受之要件事實(已發生繼受之法律上原因)者,該申請人地位即得以移轉並以舊案續予審查。

六、依據貴府上開函及所附資料,本申請案雖不具一身專屬性,惟目前屬貴府受理申請審查階段,尚未核准興辦事業計畫,興辦事業計畫申請在未予准駁前,申請人有所異動,其是否有繼受之要件事實,請本於權責妥處,另請依內政部上開意見辦理。

經授務字第105007296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