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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定之大面積礦業用地興辦事業變更計畫之申辦程序

2019/1/15

主旨:關於○○公司就前經○○政府核發開發許可並辦竣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之該縣○○鄉○○段○○地號等土地開發計畫(作為砂石碎解洗選場使用),申請興辦事業計畫內容變更乙案,其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管制部分,本部(地政司)意見如說明,復請查照。

內政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02月19日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3161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關於○○公司就前經○○政府核發開發許可並辦竣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之該縣○○鄉○○段○○地號等土地開發計畫(作為砂石碎解洗選場使用),申請興辦事業計畫內容變更乙案,其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管制部分,本部(地政司)意見如說明,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102年2月7日經授務字第10220104690號函。

二、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2條規定略以:「(第1項)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後,申請人有變更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依第13條至第20條規定申請變更開發計畫:一、增、減原經核准之開發計畫土地涵蓋範圍。二、增加全區土地使用強度。三、變更原開發計畫核准之主要公共設施或公用設備。(第2項)前項以外之變更事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未變更原核准興辦事業計畫之性質,申請人應製作變更內容對照表送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通知申請人,並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查本案係涉上開管制規則第22條有關大面積土地開發許可案件申請變更計畫內容,倘有增、減原經核准之開發計畫土地涵蓋範園等情形,且經○○政府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等相關規定核准變更開發計畫者,應續依上開核准變更計畫內容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等相關規定向○○政府辦理用地變更編定事宜。

三、檢還原送興辦事業用地計畫書、圖1冊。

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3161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