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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事業擴大使用其既有廠區應否一併變更為礦業用地

2019/1/15

主旨:有關同一興辦事業計畫毗鄰土地擴大使用,既有廠區係位於丁種建築用地且已取得工廠登記,倘興辦事業計畫經審核同意,該等既有廠區土地應否一併變更為礦業用地一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02月19日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3160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解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同一興辦事業計畫毗鄰土地擴大使用,既有廠區係位於丁種建築用地且已取得工廠登記,倘興辦事業計畫經審核同意,該等既有廠區土地應否一併變更為礦業用地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2年2月5日礦局石二字第10200330490號函。

二、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一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規定,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為「工業設施」使用,並許可作「廠房或相關生產設施」(附帶條件: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及鄉村區除既有工廠及相關生產設施外,限於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之低污染事業使用。)、「附屬辦公室」、「附屬倉庫」…等細目使用。準此,旨揭位於丁種建築用地且已取得工廠登記之「砂石洗選場」,其原廠土地使用尚符上開容許使用規定,得免辦理變更編定,惟倘基於原廠及擴廠土地之整體管理、規劃、利用之需,認原廠土地(丁種建築用地)需與擴廠土地一併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並經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工業主管機關)同意變更編定者,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並無禁止規定,得依規申請辦理。綜上,本案所詢旨揭疑義,請依上述本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酌處。

三、另本案丁種建築用地廠房之擴廠,是否符合經濟部依產業創新條例第65條第7項訂定之「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畫申請審查辦法」規定,而得依該辦法規定辦理,並申請將該毗連擴廠土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俾廠房使用地類別一致,以利工廠整體管運管理?併請參酌及查明核處。

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3160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