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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用地興辦事業可否認定為公用事業(2)

2019/1/15

主旨:為承租國有地作為堆置砂石使用,請本局依財政部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第3點第2項規定,認定為興辦公用事業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經濟部礦務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礦局石二字第10100139100號

速別: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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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主旨:為承租國有地作為堆置砂石使用,請本局依財政部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第3點第2項規定,認定為興辦公用事業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

一、復貴場101年11月1日○○字第1011101-1號函。

二、查民營公用事業之範疇於「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2條已有明訂,貴場興辦事業為土石堆置非屬該條例第2條第1款至第8款所稱之公用事業;另查本局業務主管法令亦無得由民營之公用事業者,爰貴場亦無第9款規定之適用,所請認定為公用事業乙節,歉難同意。

礦局石二字第101001391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