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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區土石堆(暫)置場輔導處理方案面積輔導要件認定疑義

2019/1/15

主旨:貴轄○○公司申請納入「莫拉克颱風災區土石堆(暫)置場輔導處理方案」造冊列管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經濟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經授務字第1022010775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貴轄○○公司申請納入「莫拉克颱風災區土石堆(暫)置場輔導處理方案」造冊列管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礦務局案陳立法院○○委員國會辦公室102年4月15日○○字第○○號函辦理,並復貴府102年4月11日○○字第1020072105號函。

二、本方案推動之緣起,係考量近年全球氣侯變遷加遽,復參酌莫拉克颱風災後政府辦理河川搶疏作業經驗,認於現有之砂石碎解洗選場堆置腹地外,宜適度輔導民間增設永久性之土石堆置空間,做為國家中長期防(救)災備援場地,以提升整體防(救)災應變能力。準此,復為兼顧環境保護、土地開發使用效益等考量,本方案採土石堆(暫)置場應經轄管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部函頒土石暫置配套措施(99年2月12日經授水字第09920202080號函)規定核准,且堆置基地面積達2公頃以上為基本輔導要件,以為適度管控。

三、有關貴轄○○公司所屬經核准土石暫置之土地面積計○.○○公頃(包括○○鄉○○段○○地號等○筆土地),因未達上述2公頃面積輔導要件,擬併入同屬毗連經核准變更編定做為砂石碎解洗選場使用之礦業用地土地面積計○.○○公頃(包括○○鄉○○段○○地號等○筆土地)後,申請納入方案輔導一案,經依來函說明審酌,歉難照准,理由如下:

(一)依據本方案第肆點規定,本方案適用範圍為場址坐落莫拉克颱風災區範圍內,經依前揭土石暫置配套措施向轄管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並經核准在案者。惟查該公司申請併計面積以列入輔導之毗連礦業用地土地,屬依「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變更編定做為砂石碎解洗選場使用(本部100年3月4日經授務字第10020105350號函同意),二者除授權設置法源不同外,所請併計之礦業用地土地,其目前使用型態為砂石碎解洗選場等設施亦非本方案規定適用之土石堆(暫)置場,不宜併計。

(二)查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第13點規定:「經依本規則第30條申請使用地類別變更編定之土地,應依其變更使用計畫所核准該用地之使用項目使用,除該用地之使用項目重新依法申請變更為他種使用,並經原核准機關同意外,不得依本要點之規定,申請變更作為其他使用項目之使用」,該公司所請併計之礦業用地土地,前經核准用地變更編定做為砂石碎解洗選場使用,既未依法重新申請變更使用並經原核准機關(本部礦務局及中央相關機關)同意,自應依其原核定之興辦事業計畫核准內容辦理;復據貴府查認,該公司前未曾就所請礦業用地土地依規定申請作土石暫置使用,亦未符基本輔導要件。

(三)另依本方案柒-二有關管控機制之規定,土石堆(暫)置場經輔導完成永久設置後,僅得供做政府辦理河川、水庫疏濬等具備防(救)災性質作業產出土石堆置使用,不得逕做其他用途。該公司所請併計礦業用地土地倘經併入輔導,未來僅得變更作土石堆置項目使用,不得有砂石碎解洗選加工等相關設備設置,已核准之砂石設碎解洗選興辦事業計畫將予廢止,又依目前該用地之使用情形亦與前述管控機制之規定相違。

經授務字第1022010775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