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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4點附錄一(二)新舊規定之適用

2019/1/15

主旨:有關本部101年2月3日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6343號令修正發布「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以下簡稱「執行要點」)第4點規定之新舊法令適用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03350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有關本部101年2月3日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6343號令修正發布「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以下簡稱「執行要點」)第4點規定之新舊法令適用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1年5月24日高市府地用字第10131390500號函。

二、查有關旨揭新舊法令適用原則,前經本部95年10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51858號函說明四規定:「查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4點附錄一(二)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之有關機關表列之查詢內容,係於興辦事業計畫審核階段應審查事項,如申請人檢具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申請變更編定,嗣後該禁、限建查詢內容另有修正,因興辦事業計畫處理程序已終結,得免依新修正之查詢事項辦理,惟其開發建築仍不得違反各相關法令禁、限建之規定。」(詳本部97年版之地政法令彙編11-03-39~40頁)亦即執行要點第4點附錄一(二)之查詢項目修正發布後,其興辦事業計畫之審查程序尚未終結者(即尚未取得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有關該查核業務,仍應依新修正項目規定辦理。

三、復查「執行要點」第4點附錄一(二)「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之有關機關(單位)」係配合本部100年10月13日修正之「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有關禁、限建地區查詢項目規定而修正。依本部100年12月20日台內營字第1000809789號函說明三(二)規定:「考量修正後規範總編第9點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新法廢除或禁止聲請事項』,故規範修正前,業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受理或已報請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查者,仍應適用修正後規範總編第9點及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有關限制發展地區查詢規定。」(如附件)。準此,本案新舊法令適用,請依上開本部函釋辦理。

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03350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