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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事業計畫用地範園涉及水利用地時應否變更編定並得否為隔離綠帶使用

2019/1/15

主旨:有關經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變更時,原核准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外擬增加用地,其編定為一般農業區水利用地,並作為隔離綠帶使用,該用地是否須辦理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經濟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發文字說:經授務字第1030050684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有關經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變更時,原核准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外擬增加用地,其編定為一般農業區水利用地,並作為隔離綠帶使用,該用地是否須辦理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02年12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42228號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3年1月10日農企字第1020243609號函、本部水利署102年12月25日經水地字第10253280160號函、臺灣高雄水利會103年1月2日高農水管字第1030200005號函(影附前開函各1份)暨本部礦務局案陳貴局102年12月4日高市經發工字第10235615400號函辦理。

二、經查前○○縣○○鎮○○段○○地號(重測後係貴轄○○區○○段○○地號)等○筆非都市土地,面積○.○○公頃(未達分區變更規模),前經台灣省政府建設廳於82年9月17日以建礦字第45680號函同意○○公司申請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在案;復依前○○縣政府93年3月18日府建土字第0930051452號函同意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承接,合先敘明。

三、□□公司申請興辦事業計畫變更案經徵詢地政法規、農業法規、用地管理機關及使用機關等意見,茲彙整如次,並請依該等相關機關意見辦理:

(一)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第6項規定:「依第4項規定申請變更編定之土地,其使用管制及開發建築,應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辦理。…」準此,原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內容如有變更(增加面積)者,仍應依管制規則第30條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變更編定事宜。

(二)本案原核准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作為砂石碎解洗選場相關設施使用之土地,包括貴轄○○區○○段○○地號(重測後標示)等○筆,面積○.○○公頃。茲申請原核准興辦事業計畫內容變更,增加○○區○○段○○地號內部分土地(一般農業區水利用地使用,面積○.○○公頃,與原核准面積累計為○.○○公頃,尚未達使用分區變更規模),作為隔離綠帶使用,該增加部分土地既已納入興辦事業計畫範圍,自應依興辦事業計畫性質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俾興辦事業計畫之完整及一體,並利依計畫變更後之範圍、內容管制其使用;因該筆土地擬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需確認已無保留作水利用地之必要,並徵得其管理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始得據以辦理,倘該筆土地無法或不宜辦理變更編定(仍有維持水利用地之必要),則將其納入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尚非妥適。

(三)有關前開擬增加用地部分,現為臺灣○○農田水利會灌溉溝渠,在未依水利法第46條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廢止前,該水路不得變更使用;另該筆土地如屬灌溉事業區及其系統峙,應依水利法第63條之2第1項報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四)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9點及第10點規定,隔離綠帶或隔離設施之規劃配置,應分別以各該申請變更編定之事業面積為審查範圍,如與毗鄰農業用地相緊鄰者,應設置一定寬度之隔離綠帶或設施。準此,本案原特定農業區礦業用地已涉及原核准興辦事業計畫之變更,得併同一般農業區水利用地申請變更事業面積檢討、分別計算其隔離綠帶或隔離設施規定,再考量整體事業計畫範圍與四鄰土地之相容使用情形,予以配置寬度。

(五)貴轄○○區○○段○○地號土地,目前作為臺灣○○農田水利會○○線灌溉用溝渠,旨案經函詢該會意見,為用地使用情形與編定相符,維護農業生產安產,請維持原水利用地編定。

 

經授務字第103005068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