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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開發作為砂石碎解洗選場案件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程序疑義

2019/1/15

主旨:有關大部為釐清「非都市土地開發作為砂石碎解洗選場案件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程序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營署綜字第 097291243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解密期限:普通

附件:無

 

主旨:有關大部為釐清「非都市土地開發作為砂石碎解洗選場案件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程序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奉交下大部97年7月4日經授務字第09700582110號函。

二、按「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總編第8點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受理申請開發案件時,應查核其開發計畫及有關文件(如附表一、附表二);有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又上開附表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開發案件查核表」中「查核事項」第3項為「是否取得興辦事業計畫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文件」,故縣(市)政府受理非都市土地開發案件時,須先查核申請人是否業取得「興辦事業計畫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等相關證明文件,若否,則應限期請申請人儘速補正,爰此,土地開發計畫審議程序應係配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興辦事業計畫後,針對土地開發是否合乎區域整體發展及土地使用是否合理配置等進行實質審查,審查完竣許可開發後,縣市政府應依據核定開發計畫內容進行管制,合先敘明。

三、至大部首揭函說明二敘及,大部基於變更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場,先行原則同意興辦事業人辦理規劃乙節,參照前揭說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應為許可開發之必要條件。惟貴部前開說明二後段:「…並請申請人將事業計畫內容納入分區開發計畫書」,是否滋生興辦事業計畫併開發計畫核定之權責不清問題,不無疑義,建請大部惠予審酌其必要性;另查本部審議非都市土地開發案件,係依據區域計畫法第l5條之2所定之各款條件及依該條規定訂定之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規定辦理,而前開相關規定並未含括興辦事業計畫之審查。

四、另本部審議非都市土地開發案件,如申請人採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與使用地變更編定同時申請時,本部皆併同審議後予以核發開發許可,自無須單獨就使用地變更部分再為審議;惟大部如僅先行原則同意興辦事業計畫,於土地開發許可後,其興辦事業計畫應否再送請大部審查同意乙節,係屬貴管,請本於權責卓處。

五、又目前非都市土地開發規模達應辦理使用分區變更案件,如開發面積在10公頃以下者,本部業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申請案件委託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審查作業要點」,委由縣市政府辦理審議許可,併予敘明。

營署綜字第 09729124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