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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事業擴大使用其保育區設置是否應併計原核定開發面積

2019/1/15

主旨:關於貴會函詢「○○○○○擴建開發計畫案」涉及「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部分條文適用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營署綜字第099008640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四

 

主旨:關於貴會函詢「○○○○○擴建開發計畫案」涉及「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部分條文適用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年○○月○○日○○○○○字第○○○○○號函。

二、查本部97年5月15日台內營字第0970803823號函送本部97年5月8日區域計畫委員會第231次審查會議紀錄報告事項第1案決定略以:「一、…,又依本部92年5月15日台內營字第0920086112號令規定,申請變更開發計畫案應就變更部分依申請當時法規辦理審議。』。…」,先予敘明。

三、依貴會首揭函說明貴院申請擴建,惟貴院現有院區因涉及「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第17點及第40點,有關設置不得小於30%保育區以及設置不得小於10公尺緩衝綠帶等規定,基於法律不溯既往,是否原特定區的事業用地排除適用部分,按本案原已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辦理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在案,今因院區範圍新增擴建,致其申請開發面積累計達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之規模而須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應得參照上開區委會變更開發計畫之審議原則,就變更及擴大部分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辦理,惟上開原則如區域計畫委員會或雲林縣政府專責審議小組委員就個案整體土地使用與公共設施規劃配置合理性另有較嚴格要求時,則仍應依該委員會及專責審議小組決議辦理。

四 、隨文檢送前開本部92年5月15日台內營字第0920086112號令供參。

營署綜字第099008640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