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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核定之礦業用地增設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疑義(2)

2019/1/15

主旨:貴府函詢砂石碎解洗選場之礦業用地範圍內擬增設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發文字號:營署綜字第101001726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無

 

主旨:貴府函詢砂石碎解洗選場之礦業用地範圍內擬增設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1年3月20日府工水字第1010030869號函。

二、查本部96年3月15日台內營字第0960035196號函頒修正「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所稱收容處理場所,包括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簡稱土資場)、目的事業處理場所及其他經政府機關依法核准之場所等,依功能類型可分為填埋型、加工型及轉運型等三類。

三、有關來函說明三所詢疑義,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之礦業用地許可使用細目「臨時堆置收納營建剩餘土石方」乙項,係為臨時收容營建剩餘土石方為原料而回收再利用,故使用類型不得設置填埋型土資場或目的事業處理場所,其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公共工程主辦(管)機關依該管營建剩餘土石方自治法規或管理規定審查同意,並依核准該場所設置計畫內容及營運項目收容處理營建剩餘土石方。

四、至於設置土資場於原核准同意作為砂石碎解洗選場之興辦事業計畫基地內,是否適法及有無違反計畫管制之意旨乙節,涉臺灣省政府建設廳82年10月22日建礦字第052726號函審查同意函審查同志目收容處理營建剩樣之原核准該場所設置計畫內容,仍宜由該項臺灣省政府業務承接單位(經濟部)釐清。

營署綜字第101001726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