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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礦業用地興辦事業使用之案件,請依規定期程檢查是否依核定計畫使用

2019/1/15

主旨:經依「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核定事業計畫之案件,請確實辦理使用檢查,請查照。

經濟部礦務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發文字號:礦局石二字第1050033264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經依「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核定事業計畫之案件,請確實辦理使用檢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05年5月1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51304305號函辦理。

二、依據上揭內政部函送該部105年5月9日召開「105年度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查處作業相關事宜檢討會」紀錄-案由3、決議二:「請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督促所轄地方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依其核定事業計畫編定、變更編定或經同意使用之案件,每3年應至少辦理1次檢查是否依核定計畫使用,及將檢查計畫及檢查結果送交地政單位彙提聯合取締小組暸解。…」, 有關所屬依「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核定礦業用地興辦事業使用之案件,請依上開作業機制及頻次,確實實施檢查,並將相關結果送交地政單位彙辨。

三、附文檢附上揭內政部函文影本1份。

礦局石二字第105003326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