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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用地申辦僅作為土石堆置使用應否實施環評其適用規定

2019/1/15

主旨:貴局申請屏東縣里港鄉土石儲備中心案,無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請查照。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環署綜字第102001941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貴局申請屏東縣里港鄉土石儲備中心案,無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局102年3月7日礦局石一字第10200028730號函辨理。

二、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應以開發計畫內容依申請時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及本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11款公告規定予以認定。本案土石儲備中心開發行為如符合「認定標準」第28條第l項第12款各目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三、依據貴局歷次來函及附件內容,本案申設土石儲備中心,申請用地位於屏東縣里港鄉土庫段99-2地號等21筆土地,申請開發面積為9.1153公頃,堆積土石規劃量為50萬至70萬立方公尺,非屬台灣沿海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或一般保護區、國家風景區、海拔一千五百公尺以上、山坡地、特定農業區經辨竣農地重劃之農業用地,位於「高屏溪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及「高屏溪攔河堰水庫集水區」。

四、綜上所述,本案申設屏東縣里巷港鄉土石儲備中心,未達(屬)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規模或區位,無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五、本案本署係依據貴局歷次來函說明及附件內容進行解釋,如所提供資料如有錯誤不實、變更或不完全之陳述,致影響本署判別產生差異,應由資料提供單位負相關責任。

環署綜字第10200194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