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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土石類原料加工事業得否申請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

2019/1/15

主旨:貴公司函詢興辦事業申請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後續需如何處理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經濟部礦務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礦局石二字第101001409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貴公司函詢興辦事業申請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後續需如何處理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01年11月末列日期字號說明書。

二、經查經濟部為審核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土石堆置、儲運及加工等興辦事業,已訂定「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興辦事業性質屬前述土石業設施及附屬設備者,則用地之變更編定事宜得依據前開審查作業要點之規定,檢齊相關書件資料向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經初審同意後,報經濟部轉相關機關複審,先予敘明。

三、查貴公司於說明書及生產流程所述為使用碳酸鈣原石為原料進行加工,應屬工業原料之範疇,非為土石採取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之土石,因此所詢擬興辦事業計畫之用地變更一事,不符前揭審查作業要點之規定,建議洽詢經濟部工業局為宜。

四、另貴公司擬申請之○○縣○○鎮○○段○○地號使用分區係屬山坡地保育區,是否受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2-1條「申請人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土地位屬山坡地範圍內者,其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之限制,宜請向地政單位查明。

礦局石二字第101001409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