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表」審查項目之「計畫使用農業用地所提區位、面積之必要性、合理性及無可替代性」認定方式

2019/1/15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表」審查項目之「計畫使用農業用地所提區位、面積之必要性、合理性及無可替代性」認定方式一案,復請查照。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發文字號:農企字第105022312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表」審查項目之「計畫使用農業用地所提區位、面積之必要性、合理性及無可替代性」認定方式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5年6月17日桃經公字第1050018476號函。

二、有關「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審查項目「2.就興辦事業人計畫使用農業用地所提區位、面積,是否有其必要性、合理性及無可替代性,提供評估意見或具體表示支持與否」法源依據係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其立法目的係基於興辦事業計畫審查階段,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倘未提出評估意見或不支持該興辦事業計畫,農業主管機關無從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爰明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使用之農業用地區位、面積等事項是否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及無可替代性,須提出評估意見,或明確表達支持與否。

三、又前開規定所稱「計畫使用農業用地所提區位、面積之必要性、合理性及無可替代性」之認定方式,說明如下:

(一)「必要性」:係指是否有必要使用農地進行新開發計畫,或變更基地鄰近地區是否有閒置土地而未利用之情形。例如全國區域計畫針對工業區或產業園區之設置區位,以應優先檢討使用閒置之產業土地為指導原則。爰礦業用地變更案件,應先檢視是否有其他閒置之礦業用地可資使用,或其他閒置土地可變更使用,藉此判斷以使用農地變更之必要性。

(二)「合理性」:係指開發計畫使用之農地面積規模是否適當,或是否採影響農業最小之區位及面積辦理變更使用。以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案件為例,考量區域發展及適度擴大範圍之精神,於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6點明定,新增之建築用地總面積不得超過重劃前既有建築用地總面積之1.5倍為原則。爰礦業用地變更案件,應檢討開發事業實際使用農地面積是否適當而採取影響農業環境最小程度方式,作為合理性判斷之基準。

(三)「無可替代性」:係指是否因當地已無其他可供開發事業用途使用之土地,或是否因其他外部環境條件之因素,無法避免選用該區位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如農產食品加工場所設施之變更案件,為促進產業價值鏈形成並發揮產業群聚的效益,該加工場所之區位,因無可避免須選用緊鄰原料生產區域設置,故其區位具無可替代性。以礦業用地為例,應提出變更案件設置之區位,是否緊鄰該礦物原料之產區,致無可避免須於選定之土地上設置等理由。

農企字第1050223120號